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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大变更事项构成违约
2023-08-16 14:52   审核人:

【案情】

2012年12月起,陈某与孙某数次签订借款合同,陈某以两处房产作为抵押,共向孙某借款210万元,约定年利率12%。孙某2016年3月20日病逝,其遗产由丈夫韦某一人继承。2016年10月,陈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解押一处房屋。2019年初,陈某提出解押另一处房屋用于出售以偿还全部借款,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陈某未再偿还借款本息。韦某于2019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并自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陈某不服该判决,以韦某隐瞒孙某死亡的事实构成欺诈为由提出申诉。

法院再审查明:韦某起诉时曾书面请求法官不要向陈某透露孙某已去世的事实;2016年6月12日,韦某向陈某出具的说明中注明“债权方”为“孙某、韦某”,并将继承公证谎称“债权抵押委托公证”;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间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曾多次要求与孙某面谈还款、解押事宜,韦某均以孙某暂时无法回国为由推诿搪塞。相关证据足以认定韦某存在欺诈故意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再审改判:陈某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驳回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韦某作为债权继承人,对债权人死亡等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负有及时向对方如实告知的履约附随义务。为获取高额利息,韦某长期隐瞒孙某去世的事实,导致陈某无法获知真实情况及时止损。韦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再审法院依据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履约情况及过错程度,对韦某要求陈某后续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通过司法裁判对当事人不诚信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有力促进了社会诚信建设。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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