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代表履职>>代表活动>>正文
文山市出台市级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评议办法促进代表履职尽责
2018-05-30 17:17   审核人:

代表向选民述职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人大代表与选区及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人大代表自觉接受选区及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促进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近日文山市出台《文山市市级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评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倒逼代表加压履职,进一步密切与选民的联系,使代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办法》明确,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实施。市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应向选区选民述职不少于一次,从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第二年起,每年安排25%左右的代表进行述职评议,一般安排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采取召开选民大会或选民代表大会的形式,面对面进行述职评议。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不列入述职计划,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后再行列入。

《办法》规定了人大代表述职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和述职评议结果的运用。明确代表述职评议根据代表的述职、履职记录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述职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对履行代表职责好,述职评议为“满意”等次的市人大代表,可作为推荐代表连任和上一级人大代表人选的重要条件。对述职评议为“基本满意”等次的市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帮助其查找原因,提出努力方向,促其整改。对述职评议为“不满意”等次的市人大代表,应当根据评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在选区公示,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整改不到位的,劝其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对评议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市人大代表,选区选民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在线投稿 

主办:文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电话:0876-2136412

ICP备案号:滇ICP备17009552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532621020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