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1年11月3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钱俊宇同志提出辞去所任职务;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熊海同志提出辞去所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接受钱俊宇同志辞去市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熊海同志辞去市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文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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