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8年6月25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刘选良同志因工作需要,其本人提出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接受刘选良同志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二)接受刘选良同志辞去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文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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