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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选良同志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8-07-02 09:33   审核人:

(经2018年6月25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刘选良同志因工作需要,其本人提出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接受刘选良同志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二)接受刘选良同志辞去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文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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