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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我市贯彻执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的检查报告
2017-06-23 17:02   审核人: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5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文山市贯彻执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市民政局、卧龙街道、东山乡政府的情况汇报,分别对卧龙街道白沙坡社区、东山乡合掌村委会、追栗街镇硝厂村委会及部分村民小组进行了实地走访,查看了村务公开的组织机构、硬件设施、档案资料等。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条例》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领导,夯实工作基础。《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及时成立了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主要抓好“三个一”的落实:一是建立一支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全市各乡(镇、街道)均建立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健全一套网络体系,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专门设立联络员,各乡(镇、街道)和各村也专门指定联络员。三是强化一个标准。村务公开栏建设规格、“村务公开内容”、“民主决策流程图”、“集体财务审批流程图”和“村务公开程序流程图”实行全市统一标准。

(二)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及时制定和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村委会做好《条例》的张贴、讲解等宣传活动,引导村民参与到《条例》的宣传活动中,保障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及时发放宣传手册13600份,要求乡村干部及时开展自学、宣传工作;同时,以乡镇为主体,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加强对乡(镇、街道)和村组干部的业务培训,要求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开展《条例》培训活动。通过标语、以会代训、专题培训、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宣传覆盖率达95%以上,进一步提升了村组干部村务公开工作的水平,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知晓程度。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在贯彻执行《条例》工作中,我市着眼于建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先后完善了《民主决策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审计,引导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在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决策监督机制上,实现了变“为民作主”为“由民作主”,全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创新思路,不断深化村务公开。《条例》实施以来,一是以《云南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和《条例》为依据,编制细化了文山市村务公开的目录和内容,以检查指导、培训讲解等方式让乡村组干部掌握;二是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市民政局每年专门下发文件,要求乡镇《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营造《条例》宣传和贯彻执行的落实力;三是抓住村“两委”换届工作机遇,积极配合市委干教委,对新当选的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条例》的熟悉和掌握程度;四是将村务公开内容融入到《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中,更进一步地提高群众的参与率和知晓率;五是根据民政部门的职能职责,每年在定期开展村务公开工作两次检查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实际,利用各科室下乡开展其他业务的机会,对村务公开工作进行再指导。

二、存在问题

(一)村组干部对村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深度不够。一是部分村委会(社区)干部和村小组干部对《条例》中规定的公开事项以及公开程序不熟悉,对《条例》学习不够、了解不多,认为村务公开就是财务公开,认为村务公开就是把财务事项公开好就行,而对于其他的公开事项如“政务事项”和“村民自治事项”上级有要求就公开,没要求到的就不一定公开;二是有的村务公开不及时,对需要定期公开的没有做到定期公开,对群众关注的没有及时公开,有的甚至是为了应对上级检查才临时公开;三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对自身的职责不清楚,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村经济财务不清楚,不知道自己该如何监督。

(二)村务公开栏管理不规范。一是少数村组对村务公开栏疏于管理,长时间闲置,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二是2010年以来,全市在113个村委会768个村小组设立的村务公开宣传栏已年久失修,难以满足村务公开的需求,大部分公开栏是露天设置,风吹日晒雨淋,张贴不牢的被风吹走,下雨又被淋得字迹模糊,难于辨认;三是部分村委会和村小组公开的内容较少,涉及财务方面的公开内容也不详细,不少内容都是大而概之;四是有的公开栏远离群众视野区,公开了群众也不容易看见,有的公开栏版面混杂,横直张贴杂乱无章。

(三)村务公开档案资料不全。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村民小组公开的内容除留档外,应当报村民委员会立档保存”。在检查的村委会(社区)和村小组中,部分村民小组没有建立专门的村务公开档案,缺乏痕迹保留和存档意识。

(四)部门联动督导力度不够,监督机制不完善。村务公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条例》第五条规定:“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推行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村务公开中集体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财政、监察、司法行政、人口与计生、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但各成员单位在开展工作中,存在指导力度不够、督促检查不够、相互沟通不够等问题,村务公开的作用发挥不明显,甚至形同虚设。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培训,提高村组干部的认识和能力。一是建议民政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加大对《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的宣传力度,营造氛围,扩大影响。宣传工作要有针对性,特别是针对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能力弱的特点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了解的方式开展宣传;二是加大培训力度,重点提高村班子成员对村务公开工作的认识,做到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清楚自己的职责、了解自身的作用,熟悉掌握有关村务公开知识,能够按照《村务公开条例》履行好职责。进一步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二)完善村务公开栏软硬件建设力度。一是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资金支持,对公开栏进行统一维护和修复,及时纠正公开栏位置设置不合理现象,并完善公开栏的雨棚建盖,避免雨淋,使公开栏能够适应村务公开的需要;二是为使村务公开工作达到规范统一的目的,建议对公示内容采取“村务公开清单”制的形式给予明确;三是村务公开应做到全面详细、定期及时,公开的内容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容易接受的方式。

(三)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档案管理,强化痕迹管理意识。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档案资料有专人收集管理,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村民小组公开的内容除留档外,应当报村民委员会立档保存。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村级村务公开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加以指导,切实做到“村务公开”,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有据可查。

(四)强化对村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力度,健全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督查力度,健全完善村务公开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乡(镇、街道)村务公开的具体指导、检查和落实,做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自查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提高和巩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成果。民政、监察、农科、财政等成员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对于该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要督促公开,对公开了但公开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通过检查促进和提高村两委干部,特别是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履职能力,切实增强他们为民服务本领,提高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不断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为构建和谐文山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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