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刘芳、蔡晓岚二位同志因工作需要,分别提出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章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接受刘芳、蔡晓岚二位同志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二)接受刘芳、蔡晓岚二位同志辞去市三届人大代表职务,其代表资格终止。
文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