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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芳等二位同志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9-03-08 09:22   审核人:

(2019年3月1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刘芳、蔡晓岚二位同志因工作需要,分别提出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章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接受刘芳、蔡晓岚二位同志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二)接受刘芳、蔡晓岚二位同志辞去市三届人大代表职务,其代表资格终止。





 

 

文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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